慧保天下
自2021年5月开始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即将迎来常态化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不再局限于原有6家试点公司,以及后来增加的养老保险公司,而是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参与,不过,粗略筛查,目前符合所有条件的人身险公司只有25家。
5月25日上午,监管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就相关内容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征求意见,要求在2023年6月2日(周五)下班前进行反馈。
纵观《征求意见稿》全文,基本是在实践基础上,对于2021年版本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的全面升级,其中以下几点优化,尤其值得关注:
一、 明确了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的险企均可参与,不过目前只有25家人身险公司达标
二、 产品审批改备案,对于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的监管趋于常态化,与其他产品趋同
三、 要求险企明晰职责,以便于强化管理以及监管追责
四、 允许险企使用自有资金向账户划拨启动资金,但须按时退出,以适应专属养老险经营实际
五、 明确银保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可以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专属商业养老险销售渠道大拓宽,对于该产品的影响注定是显著的
六、 效仿分红险收窄演示收益率,从高、中、低档变为高、低两档,且最高不超5%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专属商业养老险目前仍只能算是一款“小众产品”。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该类产品累计保费规模50.8亿元,投保件数42.9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
另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截至5月25日,纳入个人养老金的保险产品已经达到了32款,其中,专属商业养老险11款。
以下即为针对《征求意见稿》的详细解读:
01
明确了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的险企均可参与,不过目前只有25家人身险公司达标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 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 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 100%;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营专属商业养老险的门槛,对比险企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门槛,二者对于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等的要求完全一致,只是前者相对要更低,取消了风险综合评级必须B类及以上等要求。
经慧保天下梳理,以2022年末的数据为例,满足净资产50亿元及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人身险企只有25家:
02
产品审批改备案,对于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的监管趋于常态化,与其他产品趋同
十二、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监管机构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对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情况的说明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属商业养老险以后只需备案即可,而根据此前的业务方案,专属商业养老险应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批。这显示,专属商业养老险常态化以后,对其的监管也将与其他产品逐渐趋于一致。
03
要求险企明晰职责,以便于强化管理以及监管追责
十三、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销售激励考核机制、投资考核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信息系统,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及内控系统、信息系统等,意在明确责任归属,也便于今后就违规问题进行追责。这在最早的业务方案当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04
允许险企使用自有资金向账户划拨启动资金,但须按时退出,以适应专属养老险经营实际
十五、保险公司可以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账户设立后的前 6 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向账户划拨启动资金,该资金仅在账户运作初期用于资产配置。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启动资金退出安排,并在完成划拨后 1 个月内报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启动资金退出安排,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分次将相关资金划转至自有资金归集账户,相关操作不得对账户资产配置和稳定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得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累***转金额以启动资金及其相应收益为限。
《征求意见稿》允许险企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账户设立后的前 6 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向账户划拨启动资金,在账户运作初期用于资产配置,同时也规定,应当制定明确的启动资金退出安排。这显然是考虑到专属商业养老险账户运作前期,资金规模不足等现实问题,是在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于原有规则的一次修订。
05
明确银保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可以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专属商业养老险销售渠道大拓宽
十八、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经营合规稳健、声誉良好的全国性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中介机构)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为有效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养老风险保障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代理销售服务合同中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向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保单持有人信息,不得以提供代号、虚拟号码信息等方式替代。
为有效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养老风险保障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代理销售服务合同中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向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保单持有人信息,不得以提供代号、虚拟号码信息等方式替代。
十九、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二十、保险公司通过本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方式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如未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与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的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合作,以有效履行保险责任。
按照此前的业务方案,“保险公司可通过其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也即险企只能通过***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但这并不符合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尤其是,一些专属商业养老险已经纳入个人养老金的范畴,客户要想投保,一般都会选择在银行***之后,直接选择产品投保,要求其银行***,再转战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会在很大程度上拉长销售链条,造成消费者体验不佳的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通过银行以及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其销售路径,此举势必会对商业养老险的销售产生显著影响。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保险公司在没有线下机构的区域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只需要与具备线下服务能力机构合作即可,这也就意味着,险企一旦符合条件,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
06
效仿分红险收窄演示收益率,从高、中、低档变为高、低两档,且最高不超5%
二十四、保险公司应当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养老金领取金额进行演示,可以按照高、低两档收益率***设演示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一)对于较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其高档收益率***设不高于4%;对于较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其高档收益率***设不高于5%;
(二)低档收益率***设不高于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与1%的高者。
保险公司应当在演示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利益演示、转换表的不确定性。
近年来,监管收紧了分红险的演示收益率,而如今,对于专属商业养老险的演示收益率也进行了收窄。
原有的业务方案规定“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演示收益率只有高、低两档,且最高不得高于5%,相较于原来,明显收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