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员期末考试监考老师叫考功员外郎他的职责和改卷标准
由唐高祖李渊所建立的唐王朝,是中国帝制时期的强盛王朝之一,其制度文化不仅继承汉魏六朝之余韵、近接隋制之遗风,更启宋元典制之绪。就考课制度而言,唐代出现了较为成熟的官员考核制度。唐代官制对考功郎中的职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考功郎中、员外郎之职,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因此发挥其考课职责就成为当政者设置这一官职的根本目的。与此同时,在发挥考课职能的时候,考功郎中的其他职能也随之衍生而来,从而使这个职官的功能日趋完备。
一、考功郎中掌贡举武德四年(621)至五年(622)的考试选官活动具有三个要素:第一,应举人有诸州学士和乡贡(白丁),考试科目有明经、进士等科;第二,乡贡州县考试合格后方能贡于朝廷,考试地点在尚书省;第三,户部集阅考生后,由吏部考功郎中监试贡举,考功员外郎负责考试诸生,考试合格后方能授予官职。唐代开科选士后,先后以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为主司,主司即主考官、主试官之意。
当严挺之***中为考功员外郎时,两次主持进士科考试,由于其选拔进士公平适当,登科者大为减少,因此升其为考功郎中同时,唐玄宗特别命令其担任贡举考试的主考官。严挺之在***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曾三次担任主考官,贡举权在贞观以后由考功员外郎负责,因此严挺之任考功郎中时掌贡举为“特敕”。唐代开科选士,考功郎中监试贡举,贞观后,考功员外郎专掌之,从组织系统上来说,贡举权始终归吏部下辖的考功司主管。
***二十四年(736)礼部侍郎专“知贡举”,礼部与吏部是平行的机构,考试机关取得了更大的独立性,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阶,众议以为“省郎位轻”,礼部侍郎正四品下阶。这说明统治者给予贡举更多的重视,开始提高主考官的地位,把锐意进入仕途的人从科举考试中选***。考功郎中判京官考,考功员外郎判地方官考,这样考课与贡举分途,虽然同属吏部,但主管部门不同,官员的管理与选拔进一步加强了。
二、考功郎中判京官考课官员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后,唐代确立了考课制度以加强对官员的考核,考第与年资是唐代官僚迁转或者俸禄增减的重要凭证。官员考课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称为小考。三至四年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评定当年的为政优劣,大考则综合本人在任期内的政绩做出鉴定,考课的结果将影响官员的仕途。
文武百官考核以“四善二十七最”为评判依据。四善是对官吏素质的综合考察。二十七最根据不同的职务和工作性质,对官员的个人才干和工作成绩要求不同。“四善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包括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等等”。
考功司只负责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事宜,对三品以上官员以及那些品级不高但在皇帝身边工作的人员,则由皇帝自己考核;在中央另有专门主持考核工作的官员,各王府的功曹、太***的长史,御史台知杂事之侍御史,尚书省左右丞等。应考官员的考第综合本司长官、尚书省考功司、校考官、监考官等多项因素。各部门、各地区的初考完成后,汇总尚书省,由吏部考功司主考,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
校考完毕,即公布考绩,接受考核的官员都会收到一份称作“考牒”的文件,上面用朱笔记载着被考官员的考第。后来因为经常发生吏部僚吏受人贿赂修改考第的现象,改为墨笔书写。考第直接影响官吏的品阶升降和俸禄增减。根据规定,官吏去世后考状等第仍然影响着谥号的议定,有些墓志铭中也会铭刻考第结果。
三、考功郎中判京官考第应考京官会被分为九等考第,在“四善二十七最”这一考课标准之外另有可嘉奖之处,以及罪错虽已成殿、但情有可原,或者不成殿但情在可责之中,考功郎中审核考状时,都可以临时做出决定,改定考课的结果。有时候如果官员考课等级过高,考功郎中还有权削减某官原有的考第,谓之“贬考”。
百司、诸州、流外官、以及亲、勋、翊三卫、诸卫主帅,经过考功郎中、员外郎判考,监、校考使检查后,应考官员会收到考牒。官员的才能是否称职,考课等级是否合适,俸禄是否发放得当,这些都是以考簿为标准的。由于书写考簿的官员可以上下其手,因此舞弊防不胜防,王定由考功员外郎迁为考功郎中后,大刀阔斧的进行整顿。因此,这一年考课的结果比较公正,确实能沙汰官员,提拔干员,良好的考课结果为吏部主持铨选提供了条件,因此当年选部“以称职闻”。时人有庆贺者,选部的人谦虚的将荣誉退让给考功司,可见考课结果对官员黜陟的指导作用。
唐代不同时期,考功郎中判考的情况不同。贞观时,考课标准掌握很严,但是自中唐以后,诸司长官不按功过行能及考课令定考第,官员得中中、中上考者成为一种趋势。按照唐代奖惩标准,每得中上以上考等,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以下考等,每退一等,减夺一季俸禄。如果因私罪而考下中以上等,因公罪考下下等,一并解除现任职务,减夺当年的俸禄,收缴告身(官员任命状),满一年之后,听其品级叙职,因此第四等考第(中中)是决定官禄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关键。、如果得中中、中上的官员太多,那么吏部在进行下一次铨选时就不能有效的选拔人才。
四、他官“权判”考功权判考功即以他官代***功郎中这一职官负责处理考课事务。贞元六年(790),司勋员外郎赵宗儒“领考功事”,由于应考官员考第为中上者大幅减少,德宗对赵宗儒敢于“贬考”的行为大为赞赏,于是迁其官为考功郎中。赵宗儒任职考功郎中后,申令诸司朝官在具录功过行能时,都要按照考课令定考第的升降,不能皆书中上考。如果诸司长官书考不当,则降其本人考第。
贞元七年(791)八月的这次上疏,重申考课应遵循的原则,倘若考功郎中判考时对“一例申中上考”置之不理,功不得奖,过不能惩,势必会造成官员的庸碌。官员都书中中、中上考,使其能够安保禄位,或稍有升进,考课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加剧政治的***。
综上,考功郎中判考主要任务是审核官员初次考课的等第是否名副其实,考簿是否有弄虚作***的情况,考课过程中可以临时改定官员的等第,以起到赏罚分明、促进吏治的作用。当担任考功郎中的官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如担任考功郎中的郑涵因为其父郑余庆去世需要守丧,为了保证考课程序的正常运转,则由其他职事官代为履行考课职能。
古代科举是什么职业的官员批改考生试卷
唐朝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
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科举考试制度。
明朝: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 清人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为秋闱。参加乡试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参加乡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为春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殿试是皇帝主试的考试,考策问。
详细的唐朝科举制度?
唐代的科举分常举、制举两种。所谓常举是指每年分科举行的科举;制举是指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的科举。
由于常举和制举选拔人才的目的不同,因此在考试内容、考生来源、考试方法上有很大区别,而常举以其长期性、固定性的优点成为了科举中最重要的部分。
最重要的科举内容是常举,常举的主要科目是: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礼、道举、童子等。
秀才一科要求对有关国家的大政方略问题,作策论五篇。旨在选拔一些具有宏观全局意识的高级人才,因此对考生要求非常高。
如果被推荐而来而未能得,所荐州长官甚至还要受处分,以至于后来参加考试人数非常少,唐高宗时曾被停止过,此后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扩展资料:
通过科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内在运行机制。
科举制度造就的士绅阶层保持了中国传统社会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平衡,科举制度造成的社会流动机制,使中国农村有着自主性的文化系统。
除了这些方面的魅力之外,科举制度是一种权力的流动,使得中国古代社会保持一种权力的上下流动和上下平衡,这种流动和平衡往往是社会承载力的体现,可以展现一个社会的活力和张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科举制度
请问唐朝官员制度和具体的官员职位及其职能的大小。(包括文武官员)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官中书令、门下***官门下侍中、尚书***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官***的(因三***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4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之节。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颛赏,节以颛杀。
中书省与门下省还各有补阙拾遗,它们均分左、右置,“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左右补阙,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从八品上,均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创置的。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载,白居易于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过左拾遗,他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弊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谏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所以,官品虽低,也颇为时人所重。从理论上说,谏官的本职,就是建言讽谏,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白居易在任拾遗、补阙期间,曾尽其职而力谏,屡次上书言事,甚至当面和皇帝争执,据《通鉴》卷238记载:“白居易因议事,言陛下错,上色庄而罢,密召承旨李绛,谓‘白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赞善大夫,这是一个不得过问朝政而专门陪伴太子读书的闲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义愤,首先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而当时旧官僚集团却攻击他说“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并借机加以诬陷,把他贬为江州司马。这件事既说明了谏官有言事的特权,也说明谏官处境的艰难。
三、尚书都省
尚书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东台,废尚书令,改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称为都台,长安三年(公元703年)称为中台。唐代尚书省的办事机构设在长安皇城的承天门大街东侧,位于中书、门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别称南省或南宫。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新唐书·百官志》说:
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多少为之节。凡符、移、关、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这说明尚书省的权位相当重要,据《旧唐书·戴胄传》记载,唐太宗曾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这几句话就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说在三省中,尚书省才是行政的实际总汇。唐代的尚书省组织更加整齐严密,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4个属司,共24个司。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左右仆射为本省的实际长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云:“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唐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师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会要》称左右仆射为“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据说仆射于都堂上书,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阶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罗拜阶下,仆射不答拜,可见其威权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书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职差遣的冲击,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渐下降了。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时,唐太宗曾规定:“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送仆射”。可见左右丞在尚书省内的权位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方下达到有关部门。因为规定省内有大事才向仆射请示,其余细务均由左右丞处理。这样,左右仆射已渐被架空,都省的实权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执政官之一。
尚书都省所属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其中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唐代规定官员的选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亲自选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并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告身、***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若要铭于碑者,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本省尚书、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掌诸蕃朝谨之事。***二十四年玄宗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这样,礼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
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皆为尚书、侍郎之副;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凡蕃客至,鸿胪寺先询问其国山川、风土,然后制成地图上奏,并送副图于职方司,殊俗入朝,则图其容状及衣服样式通达于上;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管理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的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权臣的***,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四、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
唐代科举制考试的内容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形式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墨义、口试、贴经、策问、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墨义
墨义,就是围绕经义及注释所出的简单问答题。在一张卷子中,这类题目往往多达30至50道。口试则是口头回答与墨义同类的问题。
帖经
帖经,有如现代诗卷的填空与默写。考官从经书中选取一页,摘其中一行印在试卷上。根据这一行文字,考生要填写出与之相联系的上下文。
策问
策问,即议论。依据考官提出的有关经义或政事问题,考生发表见解,提出对策。策问所及范围较广,有政治、教育、生产、管理等,比起帖经、墨义来难度更大,有的也还有一些实用价值。
诗赋
诗赋,唐高宗永隆二年(681)有人认为明经多抄义条,议论只谈旧策还是表现不出真才实学,建议加试杂文两篇(一诗一赋),于是开始了诗赋考试。
经义
经义,是围绕书义理展开的议论。如果说策问还有考生发挥的余地,经义便已经无所谓个人的思想,考生惟朝廷指定的“圣贤书”是遵。自宋朝开始,经义取代帖经、墨义,而明朝就干脆专考经义,读书人真正走进了“死读书,读死书”的死胡同。
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在唐朝,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大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他即位后,大大扩充了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他在位期间,曾在长安、洛阳宫殿八次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录取很多很有才学的人。***年间,任用***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以后成为定制。
在唐朝,什么是行卷和纳卷?
纳卷,是举子将自己平日的习作送呈礼部,供主持进士考的礼部侍郎参考。行卷,举子将诗文送交权贵名流,而获得名声,并取得权贵的推荐,从而引起主考官的重视。
进士考一年名额二十五,考生却有千人左右,想出头,自然得多做些事。纳卷虽好,但不一定有效,行卷必要,连他这皇帝都知道.
唐代科举能否考中,不仅在于考场发挥如何,更要看平时文章如何。当时有纳卷和行卷之制。参加考试的学子,要把自己的优秀旧作汇集成卷,在考试前送给文坛名士或政坛要人以求推荐,称行卷;或者直接送到礼部供主考录取时参考,称纳卷。例如,白居易向诗人顾况行卷,顾况在读卷前,以其姓名打趣,说:“米价方贵,居亦弗易。”但看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句,大惊道:“有句如此,居天下有甚难!”(《唐诗纪事》卷六五)另外还有通榜公荐,主考的友人帮主考定取舍为通榜,***名人直接向主考举荐为公荐。太学博士吴武陵,十分赞赏杜牧的《阿房宫赋》,径直向主考崔郾推荐为“状头”(即第一名),崔郾答应取为第五名,即是公荐中的趣事一例。
唐代科举每年一次,进士大致录取数人至五六十人,中唐以后固定在三十人左右。杜佑在《通典》中称:“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所以,唐人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土”之谣,意谓三十岁考中明经者已老不堪言,而五十岁考中进士者则正当少壮。一中进士,世人皆以“白衣公卿”看待。因此,进士及第,极为荣耀。“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就是及第进土的心情写照。但科举考中后,只是取得了任官资格,即出身,是否能够任职还需要经过吏部铨选。
唐代科举除每年一度的常科外,还有由皇帝临时确定不定期举行的制科,但远没有常科重要。还有武举,主要考查长垛、马射、步射等等,但不是武官的主途。
科举制度在唐代起了重要作用。它改变了前代选官制度中的权力下移之弊,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把官吏的选拔权彻底收归朝廷。正因为如此,唐太宗才说出了那句著名的得意之言:“天下英雄尽人吾彀中矣厂科举制还扩展了统治集团的社会基础,打破了官僚世家倚仗门荫资历对***的垄断,为中小地主乃至平民开辟了入仕途径,形成了由下层社会到上流社会的政治通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希望,吸引了莘莘学子的毕生精力,使他们“老死于文场而无所恨”。特别是科举制将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结合为一个整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僚队伍的知识化,有利于陶冶官吏的操守品行,在文化层次上,保证了社会思想与统治思想的高度融合,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有明显作用。因此,科举制度不但得到了唐代统治者,而且得到了以后各代王朝的高度重视,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制度建树之一。
除科举之外,唐代选官还有两条途径影响较大。一是门荫,二是流外铨。门荫是对五品以上官吏子弟的照顾措施,令其服役一定时间,然后经过专门考试则可做官。流外铨是针对流外官而设。唐代有大量流外官,充任各衙门的具体办事人员,统称吏员。他们没有品级,按年度对其功过行能进行考课,经三考逐级升转,转迁时均要试判(一种考试方式,见后)。最后可以经考试人流,成为正式品官。这种集考核、选拔、任用为一体的流外官铨选程序,叫做流外铨,也叫杂品人流。唐代由流外铨进入官僚队伍的数量最大,是下级官员的主要来源。
科举、门荫、流外铨通过者,只是取得了任官资格,真正担任实际官职,还需要经过铨选。唐代铨选,按文武两途,分别由吏部和兵部执掌。另外,唐代有任职年限的规定,凡是任职期满解职的官员,也需要经过铨选重新任职。唐代铨选实行“四才三铨”之制。“四才”是铨选的四条标准,即身言书判。身要求“体貌丰伟”,言要求“言辞辩正”,书要求“楷法遒美”,判要求“文理优长”。四才相当则看德行,德行相当则看才干,才干相当则看劳绩。
身言书判四才中,唐人最重视判。判就是判语,近似于今日之案例考试,要求应试者针对某一给定的案件或公事写出判语。马端临称:“吏部所试四者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文献通考·选举十》)判语首先要看情理逻辑,其次要看文辞对仗。比较著名的判语人称“龙筋风髓判”,争相传诵。由于试判重要,所以考场管理比科举更严,实行糊名暗考,而且还要核对笔迹,以防***。五品以上官员,铨选时则不再试判。铨选通过者,由吏部根据品级和官缺授予实职。文学家韩愈就是考中进士后,数次铨选未能通过,只好去藩镇当幕僚求职。
伴随着选官制度的改进,唐代在官吏考核制度上也有新的创建。从魏晋以来,许多较有作为的帝王都进行过建立考核制度的探索。如魏明帝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晋武帝令河南尹杜预制定考绩之法,北魏孝文帝制定了三年一考的考格,西魏北周之际的度支尚书苏绰,制定了管理官员的六条诏书。但是,作为系统的官吏考课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唐代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详细的分类考核标准和比较严密的官吏考课程序。
唐代官吏考核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同时在考核时由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各一人监考,每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对官吏的共同要求,分别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将所有官吏分为二十七类,每一类都设定一个最好标准。考核时,由长官宣读被考核的官员当年的功过行能记录,公议优劣,根据“善”“最”的有无和政绩的高低确定考第,分为九等,报尚书省按照一定的名额比例核准。考核等次决定当年的俸禄增减,累计四次考核决定官阶的升迁和职务的黜陟。
唐代在官僚体制上的又一个建树,是官吏品秩制度的规范化和细密化。唐代官吏实行九品等级制,每一品级又分正从,从正四品起再分上下,所以,唐代官吏实际品级为九品三十级。最重要的是唐代有了职事官和散官的区分。散官又叫本官、阶官,是官吏的身份标志和等级标志;职事官是官吏的工作岗位,是官吏所负职责的表现。散官因人而设,职事官按事而定。“以职为实,以散为号”。职事官和散官都有对应的品级,同一官员,自身所带的散官与他所担任的职事官不一定是同一品级,职高阶低者称“守”,职卑阶崇者称“行”。这一制度体系,标志着官僚体系已经趋于成熟。另外,在官吏管理中,有了较为严格的清流和浊流之分,在任职资格、升迁途径等方面迥然有别,对保证官吏职能,优化官吏队伍,有着较大作用。